父母要獨生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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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要獨生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要求是否合理?

父母要獨生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要求是否合理

父母要獨生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若父母不想讓子女繼承遺產,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不需要強迫子女放棄繼承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二、放棄繼承權的決定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在獨生子女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情況下,父母不是必須要讓獨生子女繼承遺產,但也沒有必要勸説獨生子女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自願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能發生在遺產繼承開始之後,遺產繼承是從被繼承人去世之後才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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