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適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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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適用行政處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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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社會撫養費是行政處罰


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該法並沒有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時限有明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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