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出軌,我養大了第三者的孩子,離婚能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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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揹着你婚內出軌,不小心懷了第三者的孩子,騙你説孩子是你的,雖然你知道事實,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但你還是選擇了撫養孩子,那麼在離婚後應該怎麼辦呢?我們一起來看個案例。

老婆出軌,我養大了第三者的孩子,離婚能要賠償嗎?

案情簡介:

小劉和小萍在畢業後順利走進婚姻的殿堂,婚後兩個人育有一子小圓,不久後又生了一女小芳。本以為一家四口就能這樣幸福下去,但是天不作美,小劉和小萍爭吵漸漸頻繁,一氣之下小萍就搬出去生活了。

小萍搬走後,小劉是又當爹又當媽,盡心盡力的養育兩個孩子。分居不久後,小萍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小劉知道後,看着兩個孩子,無力地低下了頭,思索再三,小劉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自己和小圓、小芳之間有無血緣關係進行鑑定。

而鑑定結果顯示,小劉自己與小圓和小芳並無血緣關係,也就是説兩個孩子都不是小劉的。

在庭審中小劉説,自己在孩子還小的時候,就已經知道一對兒女不是自己的親生孩子,但是因為自己對一雙兒女有了感情,就選擇繼續隱瞞這件事,繼續撫養孩子。小劉説同意離婚,但是小萍應該返還自己撫養小圓、小芳長大的相關費用,還要給予自己精神補償。

法院判決:

1、小劉和小萍離婚。

2、小圓和小芳由母親小萍撫養,撫養費由小萍承擔。

3、小萍支付小劉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4、小萍返還小劉撫養費30345.5元。

5、駁回小萍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在本案中涉及了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欺詐性撫養產生的撫養費是否應當返還,返還的數額如何確定;二是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欺詐性撫養產生的撫養費是否應當返還,返還的數額如何確定

對於受欺詐撫養非親生子女的行為的性質,存在不同的理論觀點,但實務中基本採用肯定説中的侵權損害賠償觀點。

即認為欺詐性撫養關係中的非親生子女生父、生母的行為應認定為侵權行為。例如上述案件中,欺詐方小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與他人生育子女,並隱瞞真相,使小劉誤將小芳視為親生子女撫養,其過錯行為使小劉的人格權和財產權受到了損害。

這種情形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四大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損害後果、因果關係。

因此,小劉有權要求小萍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即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則主要體現為撫養非婚生子女支出的撫養費。

那返還的數額應當如何確定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撫養費的給付應由受欺詐一方對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在實踐中,統計撫養費的實際支出數額幾乎不可能。

故對於受欺詐方難以舉證證明的,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生活需求、雙方的負擔能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情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撫養費標準,並結合受欺詐方實際撫養子女的時間進行核算。

二、受欺詐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故對於欺詐方給被欺詐方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欺詐方是可以主張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的。

例如上述案件中,小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並生育兩子女,侵害了小劉的合法權益,使小劉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並嚴重傷害了雙方的夫妻感情,故法院對於小劉要求小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請求予以了支持。

此外,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通常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並結合受欺詐一方受到的精神損害、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欺詐一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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