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後誰為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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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後誰為適格被告?

一、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後誰為適格被告?

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適格被告。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贈人中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據此,如原告只起訴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的,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繼承人不願意做原告又不願意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作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流程是什麼?

(一)立案起訴階段

訴訟的開始是要先到法院立案,立案通過後書記員才能排期和確定開庭時間。立案時需要做好相關的準備。

1、整理資料和證據:立案前需要先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個人信息資料和相關的繼承訴訟證據,例如遺囑公證書、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和贈與扶養協議等等。

2、書寫和遞交起訴狀:起訴狀雖然書寫很簡單,但要注意信息的齊全和合法,也要注意起訴狀的格式,註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3、訴訟管轄與訴訟時效:無管轄權的法院不能接受該繼承糾紛的立案,動產繼承的由被繼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繼承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超過訴訟時效的繼承案件也不能起訴。

(二)庭審階段

立案通過後,法院會發送傳票,傳票中會記載開庭的時間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項起訴材料,供由被告參考並提出質證意見。在庭審期間,雙方可就針對證據的效力、證據的證明能力以及證據是否真實合法等進行法庭辯論。甚至有和解意願的,可以當庭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和解。

(三)訴訟執行階段

庭審結束後,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判決,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或者是上訴的,該判決生效。被告在判決生效後仍拒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法律規定不再被列為當事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所以繼承人放棄遺產不能被列為被告,依據法定順序下一個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適格被告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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