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應該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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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應該如何解除?

一、無效婚姻應該如何解除

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以及所生子女作出適當處理。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離婚後再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1)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

(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

3、未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未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婚姻無效。

三、無效婚姻解除有沒有時效

無效婚姻解除沒有時效限制的。因為無效婚姻自始無效,所以當事人可以隨時申請婚姻無效。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不同,可撤銷婚姻有時效限制,一般需在可以撤銷之日起一年之內撤銷。

四、無效婚姻解除之後是未婚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是無效的,無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無效的婚姻被撤銷後,當事人是處於未婚的狀態。

五、婚姻無效會引發哪些法律後果?

1、身份關係的恢復,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通俗理解即為“根本未結婚"。雙方此前以夫妻名義生活期間為同居關係。

2、財產關係的重置,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進行判決。

3、同居期間所育子女適用法律不受影響,依舊適用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結合上文的講解,大家應該已經清楚無效婚姻應該如何解除了吧。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一旦被認定為無效,那麼雙方的“婚姻關係”就是自始不受保護的,此期間一般是按照同居關係處理。若你還有解除無效婚姻的法律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直接諮詢本站網的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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