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訴訟財產分配方案由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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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訴訟財產分配方案由誰執行?

破產訴訟財產分配方案由誰執行?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應由管理人提出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應由管理人執行。實施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亦是管理人應承擔的職責。《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清算財產分配的步驟: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法院裁定後執行;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後三日內製作分配表;清算組執行分配方案,並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未領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二、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怎樣的

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先償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後支付職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補償金;再繳納公司所欠的税費;最後償還公司所欠的普通的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分配程序

(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二)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採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

(三)破產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1、可供用於破產分配的財產總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

2、債權清償的順序、各順序的種類和數額,其中應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的數額和計算的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應當説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4、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5、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定進行追加分配的説明。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範圍:指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其債權分配以便於債權人實現債權為原則。

(五)其他:

1、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並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後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後,債權人仍示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破產訴訟的財產分配方案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一般是由管理人執行的,破產分配的程序首先是清算組提出方案,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採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破產分配方案的內容包括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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