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家財產分配徵收税費具體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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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分家財產分配徵收税費具體如何規定的?

離婚分家財產分配徵收税費具體如何規定的?

家庭財產分割中涉及房地產的分割,是指由於分家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分立行為。家庭財產分割是否徵税,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享有家庭財產共有權的成員,承受被分割家庭財產,不徵收契税;對不享有家庭財產共有權的成員,承受被分割家庭財產,應按贈與徵收契税。

家庭分割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具體規定要求如下: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2、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徵增值税。

3、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時,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家庭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家庭成員進行分家時對於物權變更是否需要交納税費,需要結合具體實際作出分析和判定,如果是享有家庭財產共有權的成員進行分割的話,這個時候是不需要徵收税費的,但是如果並非共有成員,在發生物權變更的情形下,就需要依照法定標準要求進行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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