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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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規定有什麼?

一、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規定有什麼?

1、事先協商或事後明確進行認可的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雙方就婚後共同財產已形成共同關係,如果雙方協商同意處分某種共同財產,雖然處分一方在名義上是個人行為,但實際上該行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為已經得到另一方授權。夫妻一方與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為,故處分財產行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對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對方主張返還財產權利,更不可在中主張分割此財產的權利。

2、經過另一方默認的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一方在處分某種共同財產時,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經濟約定時亦不提出異議,默認該處分行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處分其屬於自己所享有部分財產時不提出反對,依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該行為應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前買房離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要分情形判斷。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未經對方同意,夫妻一方不能單方面處置共同財產,婚前使用全款購買的房屋,不屬於婚內共同財產,是歸買房人個人所有的,結婚之後購買的房屋,屬於婚內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辦理離婚手續時,這類房產要均等分割,最好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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