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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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都是什麼

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一直以來都是很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尤其是在夫妻打算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自然雙方都是想要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這個時候就會出現雙方爭奪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而在這方面其實我國也有相應的規定,那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都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為做詳細解答。

一)對於共同財產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

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又做了進一步的闡釋:

1.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以下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在婚姻法中,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又有規定了下列個人財產: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此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上文中,即使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內容,對於夫妻之間共同所有的財產,其實在離婚的時候一般是均等的來分割,但要是家庭的情況比較特殊,則會適當的照顧女方和孩子。如果離婚夫妻無法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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