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一方處分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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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一方處分有什麼後果

夫妻財產一方處分有什麼後果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分割財產時如何維權

1、平時的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瞭解家庭的收支情況,有多少存款、存在哪家銀行,這樣的話即便對方否認存款的存在,我們也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方式,查明夫妻存續期間是否有該筆存款,共有多少、是否被轉移,法庭上要求對方説明存款去向和用途。

2、蒐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説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於轉移轉移不動產-房屋,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4、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可以要求與債權人對質,詢問借款時間、借款用途等細節問題,必要時對欠條形成時間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另外,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轉移財產或惡意負債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離婚後如果發現對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再提提起分割財產之訴

綜上所述,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如果一方擅自進行處分,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當雙方還處於夫妻關係的狀態中時,有一方擅自處分原本屬於兩人之間的共同財產的,一般情況下,是視為無效行為的,這其中,夫妻兩人對共同財產是有着共同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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