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 離婚時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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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離婚成了一種普遍的現象,而且離婚的時候雙方鬧的魚死網破也屢見不鮮,離婚的時候大家最關心的還是財產的分割,所以導致現在還沒結婚的年輕人就已經開始注意這個問題了,那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共同財產範圍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條文中“婚姻存續期間”指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而且民法典相比之前的婚姻法增加了兩處修改:在第一款第一項中增加“勞務報酬”,在第一款第二項中增加“投資的收益”。

1、針對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釋將其納入“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內。

此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古董、股票等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所產生的收益,由於該部分收益不是因當事人主觀努力而是因市場價值的變化而被動獲取的,因此仍應歸屬個人所有。

但若收益是基於夫妻一方或雙方所支付的時間、金錢、智力、勞動而獲得的,比如婚前歸個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裝修、改建等所產生的增值收益,由於該部分收益因內涵當事人的主觀努力,收益的獲得具有主動性,因此應歸屬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針對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也就是説婚後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實際獲得經濟利益的或尚未明確能夠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是屬於個人所有的。

二、共同財產能否分割?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同時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分割共同財產的理由屬於封閉條款,司法實踐中對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嚴格限制從而保證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穩定性。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離婚時如何分割?以上就是關係相關信息介紹,雖然能提前認識到共同財產的重要性,但是也給現在年輕人一種結婚的目的不是為了愛情,但是離婚的時候涉及到財產還是需要聘請律師最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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