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夫妻離婚後是否承擔原來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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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間有約定的情況

我國夫妻離婚後是否承擔原來的債務?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約定債務各自承擔。這時候夫妻中的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以所負債務的一方的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如果是債權人,遇到夫妻以這種約定對抗的,如果不知道有這個約定,是可以要求雙方共同償還的。當然,前提是這個債時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需要舉證。

(二)無約定的情況

1、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2、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當然,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往往這種情況是因為另一方沒有錢,或是找不到對方的人,即使你償還了債務,能找另一方要,也很難。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離婚率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夫妻雙方離婚債務的處理,先由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負責債務的清償,共同財產不足部分,有夫妻雙方之間協議補償,協議不成的,再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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