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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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債務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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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債務承擔怎麼約定

可以協商約定各自承擔對應的份額或者共同承擔。《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協議離婚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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