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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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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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共同債務承擔多少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後每個人承擔多少,首先是可以夫妻雙方進行協商的,協商不成時,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債務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對於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婚後欠款,共同財產又不足以清償的,夫妻雙方首先可以協議如何清償,達不成協議時可以申請法院判決。

此外,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18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和以往有所變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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