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哪些條件能構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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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哪些條件能構成離婚?

一、滿足哪些條件能構成離婚?

1、協議離婚條件:夫妻必須就離婚,子女以及財產的有關問題達成共識,並同時持有關證件和證明向婚姻登記機構提出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請後對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需要注意的是,雙方離婚必須是出於自願。當事人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訴訟離婚條件:

(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法院判離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二、辦理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解除婚姻關係又被稱作離婚,離婚包括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也就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但是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構(一般是當地民政機構)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構查明男女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就可以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有爭議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途徑。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就能離婚,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是辦理離婚手續時的主要方法,協議離婚又稱登記離婚,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訴訟離婚用於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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