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一經終止或解散的財產清償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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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一經終止或解散的財產清償順序是什麼?

合夥企業一經終止或解散的財產清償順序是什麼?

清算賠償的順序:

1.破產之後,第一個要結算清楚的就是清算本身所要支付的費用以及員工的工資。

由於清算本身的費用屬於成本性費用,如果這個不支付的話,就沒有辦法進行以下的環節,所以這個是首先一定要支付的。其次,在我國勞動關係當中是非常注意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勞動單位必須按時的給勞動者支付工資,哪怕是破產了,也需要用結算出來的資金先給勞動者發放工資,不僅僅是工資,還包括社會保險所應當交納的費用,或者是在勞動關係終止的之後自己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等。

2.在對於以上的這些費用進行清償了之後,如果還有剩下的財產的話,需要對於企業在經營過程當中所欠的税款進行繳納。

這不同於上一個對於清算人員和勞動者的義務,對於税款的繳納是企業對於公司的業務。一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當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交納各種各樣的税,所以就算破產了之後,這些説也必須要按時的補齊負責。各個發起人還需要對於自己所欠的税和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早晚都是要補齊的。

3.同時,如果企業在經營的過程當中有貸款或者是對外有欠款的話,也屬於各個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應當用公司的錢對於所欠的債務進行清償,公司的錢不夠的話,要拿出個人的錢對於債務進行清償,總之就算是合夥企業,破產了之後也不可以在外欠任何的錢。

如果還有富餘:

1.以上的這些項目就是合夥企業如果破產了之後,清算出來的錢必須要償還的項目,那麼如果在償還了之後,自己的企業還有剩餘一部分金額的話,就要分給各個發起人了。

2.分給各個發起人的比例,如果在合同當中已經有約定的話,那麼就按照約定來發放,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就可以按照各個發起人在合夥企業當中所佔的份額來發放,或者是平均發放都可以。這個問題可以由各個發起人來協商。

3.合夥企業的成立是比較簡單的要求,門檻是比較低的,當然破產的風險也是比較大的。由於合夥企業只是由幾個發起人成立的,所以並沒有強大的財政支持和後盾,在現在的經濟大環境當中很容易被淘汰。不過就算合夥企業破產了,之後清算出來的財產也不會為負數。通常來講,是足以已支付以上這些費用的,而且還有可能剩下一些錢可以由各發起人分得。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休、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一家企業的誕生和發展是企業的主要目標和前景,為促進企業更好發展需要有充足的資金和人才,還要有穩定的管理結構。合夥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是有風險的,生命力有限、責任無限,但財產共有。合夥企業需要合夥人共同齊心努力並進,才能創造更好的企業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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