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沒有撫養權可以撫養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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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處理,不撫養小孩的一方是享有探視權的。

離婚後沒有撫養權可以撫養孩子嗎?

1、離婚之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強行將孩子帶走,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時也是對孩子不利的。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是通過法院判決來認定的,則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將孩子的帶回來。

2、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並達成的孩子撫養權協議,則需要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的,然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孩子一般都是屬於的撫養權一方的,要是雙方輪流的那種,應該是有約定的時間的,沒有到那個時間不可以進行帶走,並且到了時間要送回去的,要是出現了一方有虐待的傾向,則喪失撫養權。

離婚後沒有撫養權也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法律在規定一方探視權的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這裏的協助義務包括為對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時間、地點接送孩子,及時告知孩子等。不履行這些義務,就意味着違反法律規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亦應充分考慮子女的利益,不能影響子女的教育、學習和健康成長,不能妨礙另一方對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監護之責,不能將與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在具體探視時,一般應與對方進行一定的溝通和聯繫,不宜進行突然襲擊式探視。只有這樣,其探視權才能充分實現,才能享受到與兒女團聚的親情。否則,法院就會依法中止其探視權的行使。

沒有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相應的,擁有孩子的探視權,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有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的義務,對於那些阻礙對方行使孩子的探視權的,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在夫妻雙方離婚後,一般是由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而另一方需要按照約定的,或者是按照我國的人民法院的具體判決,來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孩子撫養權問題的處理中,最主要的還是維護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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