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老公重婚怎麼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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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老公重婚怎麼告他

一、一般情況下老公重婚怎麼告他

告的方式有兩個,一個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第二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重婚罪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卻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建議可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機構查詢雙方的婚姻登記情況。一旦查詢到存在二次婚姻登記,那便是重婚最有力的證據,但現實中能夠查到的可能性極小,相信重婚之人不會如此愚笨。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情況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會十分困難,律師的調查工作就顯得非常重要!儘可能地收集能夠證明重婚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如: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親密照片、錄像;重婚一方曾自願寫下的保證書、懺悔書;居委、村委、計生等部門或孩子出生醫院出具的證明及信息登記文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怎麼認定

可以先明確地是,認定重婚罪,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個婚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以下兩種情況:

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簡單地説,就是同一時間擁有兩本有效的結婚證。

2、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而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重婚罪屬於自訴類型的案件,也就是屬於不告訴不進行處理類型的案件,需要受害者自行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向法院進行起訴,或者是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處理。量刑標準一般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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