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強姦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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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強姦罪怎麼判刑

一、一般情況下強姦罪怎麼判刑

一般情況下,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應當從重處罰。對於情節惡劣的,如二人以上輪姦、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進行性交,或者採用任何手段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對強姦罪的認定和辨析

(1)輪姦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男子在同一時間輪流強姦同名婦女的行為,輪姦是強姦罪的嚴重表現形式,不是獨立罪名。輪姦婦女或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姦罪或姦淫幼女罪。輪姦行為是強姦婦女或幼女的共同犯罪,應按處罰共犯的原則來處理。

(2)輪姦與男女流氓之間亂搞兩性關係的界限。具有流氓前科劣跡或現實流氓行為的男女之間,自願發生性交行為,屬於道德敗壞,相互玩弄,放蕩淫亂的行為,是一種流氓活動,不能認定為輪姦。但是在一夥男女進行淫亂流氓,挾持女青年實施強姦的,對於後者應認定為強姦罪。

(3)強姦罪與不正當性行為的界限,強姦罪與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的界限。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發生的不正當的性行為,是指雙方自願並非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無強制性交性質,因而不構成犯罪,是一種違背社會主義婚姻關係與倫理道德規範的行為,應以批評教育和道德輿論譴責的方法解決。但是在戀愛過程中,女方明確提出斷絕戀愛關係,男方糾纏不放,並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交行為的,應認定為強姦罪。

(4)強姦罪與通姦行為,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強姦是對幼女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和婦女享有的拒絕與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權利的侵犯,是對女性的不尊重以及行為人道德敗壞的表現。犯強姦罪的,應當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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