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與繼承公證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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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公證與繼承公證的區別是怎樣的?

遺囑公證與繼承公證的區別是怎樣的?

1、時間不同

遺囑公證發生在繼承開始前,而繼承權公證發生在繼承開始後,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為繼承遺產而發生的。

2、主體不同

遺囑公證是遺囑人本人啟動的,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見證。而繼承權公證一般是繼承人啟動的。

3、產生的法律效力不同

經公證的遺囑與其他未經公證的遺囑相比,效力是最高的,其他未經公證的遺囑與公證遺囑內容相牴觸的,相牴觸的部分只能按公證遺囑辦理。而繼承權公證則是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為實現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提供有力的法律憑證。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有哪些?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所以通常公證遺囑的主體都是訂立遺囑的本人,而繼承人進行公證,通常都是被繼承人的承承人去進行相應的公證。並且遺囑公證一定是發生在被繼承人還沒有死亡之前。如果是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進行的公證,通常都是由被繼承人的後代也就是繼承人去進行的繼承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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