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什麼情況都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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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什麼情況都適用嗎?

一、離婚冷靜期什麼情況都適用嗎?

離婚冷靜期適用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可以由法院在審查時建議設置,但是否需要進行冷靜期認定還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其目的在於對雙方的離婚行為進行認定。

離婚冷靜期適用情況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情況指在法官建議下可設置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改革的背景下應運而生,所謂“冷靜期”就是指離婚雙方在法官建議下暫緩進行離婚訴訟,離婚糾紛當中的不少夫妻屬於衝動型,這種類型的夫妻有可能在“冷靜期”內修復感情,避免矛盾擴大,在司法實踐中,設置離婚“冷靜期”很有必要,能夠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當然,是否選擇“冷靜期”也得尊重離婚糾紛當事人的意見,離婚“冷靜期”並非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其本質就是一種法官處理離婚案件的方式方法。

二、自願離婚的程序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對於離婚冷靜期的具體標準和適用情況目前都沒有明確規定,目前還處於論證階段,但涉及到離婚時是否需要冷靜期應當基於實際的離婚行為而定,如果對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了離婚協議,那麼離婚冷靜期就是沒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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