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方不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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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對方不離怎麼辦?

一、起訴離婚對方不離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如果經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法院會按撤訴處理。但是,如果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起訴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在協商離婚的過程中意見不統一,因此,只要能夠找到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就不會受到男方死活不離婚的阻礙,也能夠在法院判決下判決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1、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税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三、起訴離婚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處理?

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情況:

第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已失蹤。然後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後再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通常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第二,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通常會受理並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很難一次就判決離婚,因為在對方無法應訴的情況下,法院無法查明雙方是否確已感情破裂,往往需要六個月後二次起訴才能判決離婚。

第三,一方已經下落不明,另一方不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直接起訴要求離婚的,如果一方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雙方確已感情破裂比如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時,對方曾經報警的出警證明、處理記錄、醫院的診斷證明甚至嚴重時還有法醫的鑑定證明等,法院也有可能一次就判決雙方離婚。

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書寫起訴狀,然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要提供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證據,還要交納訴訟的費用,法院受理之後,會通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再通過庭審來判決離婚,若第一次被判決離婚,六個月後可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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