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離不出庭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離不出庭怎麼辦

俗話説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現在我國離婚率一直高居不下,導致離婚的訴訟官司也在法院佔據主導地位,但訴訟離婚就是比較複雜,可能有一方根本不想離婚,另一方堅持上訴,那當我們遇到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離不出庭怎麼辦?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繫方式,並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後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採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繫。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麼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應儘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信息,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採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由於離婚案件不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緻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並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後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儘量減少日後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採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4、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因被告未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對被告下落不明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可將被告方應得的共同財產份額作價後交付原告 抵作撫養費,多餘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現後主張權利時,再由原告交還給被告。若沒有什麼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費,待其出現時再申請執行,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要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的相對穩定,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

5、多做服判息訴工作。很多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律舉證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關法律規定向當事人或其親屬進行釋明。對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現併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耐心的疏導解釋,説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説服其服判息訴,同時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可另行起訴,若要求撫養子女並有能力撫養時,告知其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伴隨着離婚案件的增加,離婚的原因也變得多樣化,法院也是站在中間立場考慮雙方的意見之後再做出判決,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離不出庭,那我們可以參照上文中的五個辦法,仔細將每一件事都處理妥當,和對方理智協議之後也不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