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寫遺囑需要什麼人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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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寫遺囑需要什麼人寫?
1、遺囑代書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二、代寫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
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
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這四個要件的代書遺囑當屬無效。
三、哪些因素會導致遺囑無效?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4、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衝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九)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在書寫遺囑時,若訂立遺囑人有能力書寫,可以自行書寫,若擔心自己所書寫的遺囑格式不正確的,或者是病危無法自行書寫的,可以通過代書遺囑的方式來處理,但是《民法典》當中對代書遺囑人是有條件方面限制性規定的,必須是成年人,而且遺囑的代書人必須是精神正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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