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囑中執行人和見證人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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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遺囑中執行人和見證人區別是什麼?

我國遺囑中執行人和見證人區別是什麼?

遺囑中執行人和見證人區別是: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是遺囑執行人,遺囑見證人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在自書遺囑中遺囑見證人是不存在的,遺囑執行人是可以存在的。遺囑執行人拒絕執行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執行遺囑時,可以由遺囑人生前所在的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二、遺囑執行人以及見證人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1、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遺囑見證人在自書遺囑中是不存在的,但是遺囑執行人在自書遺囑中是可以存在的,因為自書遺囑是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己書寫的遺囑,所以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在口頭遺囑、代書遺囑或者是錄像遺囑中,都必須要有見證人,否則就視為遺囑無效。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三、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是什麼?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

1、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針對遺囑中執行人和見證人的概念和區別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並且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遺囑中執行人和見證人可以由同一人擔當,但是自書類型的遺囑中遺囑的見證人是不存在的,但是遺囑執行人卻是必須要存在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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