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與自然孳息夫妻共同財產的説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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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與自然孳息夫妻共同財產的説法合理嗎?

一、法定孳息與自然孳息夫妻共同財產的説法合理嗎?

也是合理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二、哪些內容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8)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9)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三、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特徵是什麼?

1、時間的限定性。

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2、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法定孳息與自然孳息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共存期間出現的,那麼也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雙方如果最終決定結束婚姻關係的需要就法定孳息與自然孳息的這一部分財產或者是債務進行充分的協商決定如何進行承擔和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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