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人把彩禮都給女方應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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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人把彩禮都給女方應該嗎?

一、離婚男人把彩禮都給女方應該嗎?

一般是應該的,除非一些特殊情況,彩禮都應該交給女方,但遇到了特殊情況,也可以要求女方進行彩禮的退還。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於適用<中華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體現了對彩禮習俗的認可和指引,對彩禮利益關係給予了有力的調整。

給付彩禮後,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係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因此彩禮這種東西,本來就是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男方交給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所以在離婚時,他也應該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是不會要求進行分割的,除非雙方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是隻是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卻沒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這種情況經過檢查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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