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私自處分夫妻財產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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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私自處分夫妻財產效力是怎樣的?

一方私自處分夫妻財產效力是怎樣的?

1、一方私自處分夫妻財產的行為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具體來説,擅自處分行為對內無效,一方可以向擅自處分行為人提出賠償請求。對外是否有效,與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實施了的財產處分行為有關。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有什麼責任?

1、對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男女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是平等的處分權,故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對方不知情、或者雖然知情但並不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否則財產處分行為實施之後,行為人可能需要向另一方賠償財產的損失。根據規定,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對外並不一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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