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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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無效的,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我國民法典》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據共同關係,部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權利。

二、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民法典》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係,例如合夥的財產,合夥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夥人公共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有財產的法律特徵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係。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係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係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係。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於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由於在婚姻關係建立之後,民事主體雙方會有一些共有財產,為了使得雙方的權益都得到保障,我國相關的民事法律規定,對於這些共有財產,一方在沒有獲得另一方口頭或者是書面的同意的前提之下就處分,該處分的行為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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