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找不到對方可以報警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可以,被告仍在當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離婚,而故意躲避當事人不聯繫的情況不影響起訴,立案後,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聯繫方式,比如電話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將立案通知等送達本人,或者通過留置方式送達。對方確實下落不明,聯繫不上的情況,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離婚找不到對方可以報警嗎?

這不影響起訴,管轄法院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後,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聯繫方式,比如電話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將立案通知等送達本人,或者通過留置方式送達。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自法院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即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強迫”被告來到法庭參加審理。

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實踐當中,因法院現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採用拘傳方式的相對較少,缺席判決的相對要多一些。

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其失蹤後,再起訴離婚,就一定會判離。也可以只起訴離婚。這時,管轄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比如報失蹤的報警記錄、被告家人的證言、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證明等。法院會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並且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審理。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失蹤應該要去警察局報案,其次針對於離婚這個特殊性質的問題,首先應該明確當事人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若是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通過拘傳和缺席判決的方式來達到離婚的目的。另外是針對一直下落不明的情況,是可以起訴離婚然後判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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