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其父母可以代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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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其父母可以代替嗎

在當代法治社會的家庭婚姻中,夫妻雙方依照法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人,他們不僅有共同的利益,又有各自獨立的個人合法權益。絕大多數人都能遵守法律的要求和社會道德主流倡導的正常婚姻觀念,實行合理合法的婚姻行為,可也有少數人的婚姻觀念存在着不正確、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會有各種原因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而訴訟離婚的情況,今天小編為大家講一講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其父母可以代替嗎。

一、有關訴訟代理人的有關規定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等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有關缺席判決的有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1、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2、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當出現以上情況時法庭可以僅對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並做出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即可回答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其父母可以代替嗎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父母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與到官司當中。但如果對方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話,法院也是可以依法缺席判決。出庭參與訴訟既是當事人的一項義務,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應該積極主動出庭參與法院的訴訟審理,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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