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設立不可撤銷的公證遺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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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設立不可撤銷的公證遺囑嗎?

一、能設立不可撤銷的公證遺囑嗎?

不可以,公證遺囑不可撤銷是不能肯定的,公證遺囑也不可能具有永久的不可撤銷的效力,公證遺囑的效力雖然最強,但是立遺囑人也可以訂立新的公證遺囑取代原先的公證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遺囑在公證後只有原立囑人才能撤銷,一般有兩個途徑,一是原立囑人親自去撤銷,二是原立囑人設了另一份遺囑,寫明撤銷之前的遺囑。所以,不可撤銷只需要原立囑人不改變心意,不另立遺囑撤銷就行。

遺囑公證行為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公證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構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滿足什麼條件生效?

一個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遺囑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要想遺囑生效,那麼在遺囑形式上就需要按照規定作出選擇,當然此時也是建立在實際情況上。比如在一些危急關頭,就允許遺囑人訂立口頭遺囑,但同時需要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行。而之後危機情況解除之後,遺囑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者錄音形式訂立遺囑之後,之前訂立的口頭遺囑就會無效。

遺囑公證是可以撤銷的,遺囑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遺囑具有法定的形式,這樣的遺囑具備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遺囑人去世之後,繼承人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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