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剩餘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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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剩餘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一、破產企業剩餘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二、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破產清算費用包括哪些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在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中,此時是要及時的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的財產予以清算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清算的時候,是要先償還公司的債權的,之後在所有的債權債務償還完畢之後,剩餘的資產才可以由股東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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