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給女方的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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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前給女方的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聘禮錢一般屬於婚前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財產,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男方給女方家聘禮錢的目的是為了登記結婚,聘禮錢通常都視為男方家對女方無償的贈予,除非雙方對贈與財產有什麼其他的約定,不然贈與財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置,可是,特定情況下能要求退回聘禮錢的。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大部分財產都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此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非常關鍵的要素就在於財產獲得的時間。比如婚前所支付的彩禮和嫁粧都是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支付的,因此,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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