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車婚後還貸 - 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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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車婚後還貸 離婚怎麼分

婚前買車婚後還貸 離婚怎麼分

婚前購車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婚後所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要是離婚車輛歸婚前購車者,婚後還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應該給對方一半的補償。

近日,一對夫妻就離婚財產分割不均一事鬧上法庭。

2004年間,王強與張雪正式確立戀愛關係後,因為兩人距離較遠,交通不便成了一直困擾兩人的問題。

為了方便與女友約會,2008年4月,王強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小轎車,首付支付了8萬元,他將該車登記在自己的名下。這一年的5月,已經熱戀了4年的王強與張雪喜結良緣,正式登記結婚了,婚後的兩人雖掙的不多,但日子卻過得有滋有味,除了支付一些必要生活費用外,還要支付購車貸款。

然而,在2011年2月,王強與張雪因各種矛盾常吵架,婚姻也走到了盡頭。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在分割財產時,兩人對於當時用於約會的車輛卻起了紛爭,王強認為轎車是自己婚前買的,車輛也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就應該歸自己所有。而張雪卻提出,婚後自己也有跟着王強一起還車貸,一共還了9萬元,所以車輛她也應該有一份。在多次協商未果後,王強訴至法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院認為,婚前財產應屬夫妻一方所有。本案中,王強婚前貸款買車,轎車的登記人是王強自己,應該首先認定的是,該車屬於王強的個人財產。但在王強和張雪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人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用來還貸的這9萬元錢是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然也屬於是夫妻共同財產,張雪有權就這部分財產主張自己的權益。

關於婚姻法中關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法院認為,離婚後轎車仍應歸丈夫王強所有,但王強在擁有轎車的同時,應支付張雪為還貸所付的錢款。

經法院調解,原、被告最終就轎車的分割達成協議。轎車歸原告王強所有,王強補償張雪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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