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離婚協議怎樣寫債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一、夫妻的離婚協議怎樣寫債務?

夫妻的離婚協議怎樣寫債務?

離婚協議上債務應當寫明:債務的分隔方式、債務的類型、債務償還的時間、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等。為了避免在離婚後夫妻雙方在債權債務上有牽扯,需要就各類事項達成協議,在各類離婚條款中最為重要的是債權債務的關係,關於債權,更多的財產、房屋、汽車等的分配的問題,債務則是牽扯到第三人的。

二、離婚債務如何處理?

首先要來確認一下這個債務是屬於什麼類型的債務。

如果所涉及的債務是夫妻兩個人的共同債務,那麼在進行離婚官司的過程中,需要對共同債務加以審理的,並且最終要確定怎麼分擔。但是如果是其他的一些債務,那麼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

首先,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和家庭的共同債務是不一樣的,家庭的共同債務牽扯到的人數是相對較多的,並不僅僅是夫妻兩個人,人數多的情況下可能會牽扯到整個家族,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面對家庭的共同債務,首先要調查清楚欠下家庭債務的原因是什麼,是為了兩夫妻的共同生活所欠下的,或者還是因為其它家人所需要所欠下的,並且要知道欠下債務的時候是經過誰的手欠下的。其實就是如果是個人的債務,則不需要夫妻兩個人來共同償還。

對於夫妻間的共同債務,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中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如果夫妻兩個人是為了夫妻之間的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者是因為撫養孩子還有贍養父母等情況所欠下的債務,在法律上面會被認定為夫妻兩個人的共同債務,離婚的時候會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由兩個人共同償還。

對於以下提到的這一些情況是不可以列為夫妻兩個人的共同債務的,只能是由夫妻其中一個人來進行債務的償還:

(1)夫妻兩個人在離婚之前已經通過相關的協議來進行約定,對於某部分的債務由其中一個人來進行承擔。但是這樣的約定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以是為了逃避債務而違法造假。

(2)夫妻的兩個人其中一個人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私自去資助那些親朋好友,並且所資助的親朋好友在法律上面沒有相關的撫養義務,這樣的情況下所欠下的債務不能歸為共同債務,只能是一個人來進行償還。

(3)夫妻的兩個人其中一個人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為了生產經營活動而私自去進行資金的籌集,並且通過生產經營活動而獲得的經濟利益沒有用於夫妻兩個人的生活當中,這樣子因為籌集資金而欠下的債務只能是有其中一個人來進行償還不可以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4)其他的一些在法律上面規定的應該有夫妻兩個人其中一個人來承擔的個人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應當就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議遵照執行。尤其是夫妻共同任務的分隔問題,應當進行具體的認定和明確。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上只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隔,而一方的債務是不需要進行分隔的,另一方有權拒絕承擔對方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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