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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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協議?

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協議?

1、雙方對債務無異議,且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並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情況下,主動承擔債務的當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過錯,想盡快解除婚姻關係,以金錢來賠償感情上所欠的債務;但有的卻是將債務轉移到一方身上,假借離婚來逃避債務。這種情況對於審判人員來説,看似是最容易處理的。因為雙方當事人對所負債務這一事實均無異議,對於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法官可以認定。因此,實踐中,多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一旦確定債務數額,且協議好誰來承擔,法官就會按照雙方的意願來處理。但是,如果當事人是懷有逃避債務的目的,一旦將債務判由一方承擔,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2、雙方均否認共同債務。有的當事人為了少交訴訟費或合意借離婚逃避債務等,對債務隱瞞不報,使債務懸空。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漏洞。通常情況下,法院處理離婚案件,除了對雙方的婚姻關係進行處理,同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都要作出認定和處理。法院一般會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負債情況,只要雙方都否認,那法院便會確認雙方無共同債務。而此時債權人通常不可能知曉雙方離婚的情況,故也就不可能在雙方離婚時主張債務。一旦法院確認雙方無共同債務,那債權人以後的主張便會遇到困難。

3、一方認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無債。這種情況往往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或者有過錯方要求離婚,無過錯方否認債務的存在;或者雙方當事人長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狀態,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遭到嚴重的破壞,而與之相適應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逐漸瓦解,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往往缺乏真實性,舉債的目的難以查證。離婚時主張債務的一方認為產生債務的原因是撫育孩子、贍養老人等,即產生債務的原因是因為家庭生活導致的,而另一方卻認為由於雙方長期分居,對所欠債務均不知曉,故不認可債務的存在。這種情況,對於法官來講,處理起來就較為困難。通常,還是會按照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主張存在共同債務的一方需出示相應證據,通常就是借據之類的,但也常常會遇到對方的質疑:借據上只有主張債務的一方簽字,雙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對方舉債的情況,且是否用於家庭生活證明不了,該證據是否真實?這便導致法院難以認證。

4、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是舉債方個人債務。這種情況往往是借債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財務,借債往往由該人經辦,債權人可能是憑着對經辦人的信賴,或夫妻共同的經濟實力、償還能力而出借。同時,社會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權,也導致債權人與債務人在書寫借據時只簽上舉債人的名字。大家都認為只要舉債人簽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為債務人。因此,借據上通常只有舉債方的簽名。這樣,離婚時,另一方便會以借據上沒有自己的簽名認可為由,拒絕承認該筆債務。這種情況,同樣會導致法院認證難的問題。

5、一方或雙方虛構債務。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以虛構共同債務的方式來爭取更多的財產份額。虛假的債權人多屬造假當事人的近親屬。且虛構的舉債理由多為雙方買房、給孩子看病、贍養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於家庭生活。對於債權人系債務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質疑,當事人則會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親屬才會予之借錢,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這種解釋聽起來也確實符合常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會使得法院無法質證、認證,處理起來非常困難。通常情況下,只要出示借據,且借據確係一方親筆書寫,在借款原因與借款數額都符合常理的情況下,法院仍然會依據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除非否認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繫個人債務,否則便認定為共同債務這一規定來處理。這樣的結果,和實際情況往往會產生誤差,也會造成對另一方的不公平。這確實是審判實務中的一個難題。

二、債權人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夫妻離婚時應當就債務的分隔問題達成一致協議,以避免後期出現矛盾糾紛時難以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機關本着尊重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原則,如果夫妻雙方就債務的分隔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司法機關可以對二人簽訂的相關協議進行認定,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此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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