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不動產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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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不動產產權

我國,房屋的取得方式有多種,主要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而我們經常看到的買賣房屋、繼承房屋其實就是繼受取得中的具體情況。當然,對房屋的取得不僅僅是佔有了房屋就行,因為這屬於不動產,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就要求辦理了不動產的登記之後,才能在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要求當事人要辦理房產證。不過也要注意,在一些情況下可能無法辦理房產證,這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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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不動產登記包括哪些權利 不動產登記有哪些模式

近、現代各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大致可歸納為三種模式:契據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和託倫斯登記制度。下面分別予以考察。
(一)契據登記制度
契據登記制度,也稱形式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當事人訂立契約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契據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登記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
(2)登記與否不予強制。
(3)登記實行形式審查主義。
(4)登記無公信力。
(5)登記簿採取人的編成主義。
(6)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狀態,即不僅登記不動產物登記物權變動事項統一。
(二)權利登記制度
權利登記制度,又稱實質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的立法體制。權利登記制度為德國民法首創,併為瑞士、奧地利、匈牙利等國以及中國台灣地區所採用。
  權利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2)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
(3)登記具有公信力。
(4)登記採用強制主義。
(5)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
(6)登記以不動產權利的靜態為主。
(三)託倫斯登記制度
託倫斯登記制度世界攝像攝影網供圖
託倫斯登記制度世界攝像攝影網供圖
託倫斯登記制度,又稱權利交付主義登記,是指經實質審查後用登記機關發放的權利證書確認產權以便利不動產物權轉移的登記制度。
  託倫斯登記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登記不實行全面的強制主義。
(2)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
(3)登記具有公信力。
(4)交付權利證書。
(5)登記土地上的權利負擔。
(6)設置賠償基金。[10]
(四)三種登記模式的評析
上述三種不動產登記模式各具特色。無論是權利登記制、契據登記制還是託倫斯登記制,均與其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等因素緊密結合,並通過各自的內部調整,基本上達到自我體系的完善。如果脱離一國的具體國情,將很難判斷孰優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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