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向配偶借的錢,離婚時能「明算賬」嗎?| - 深度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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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説夫妻本是同林鳥,而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絕大多數夫妻都實行財產共有制,婚後取得的財產不分你我,視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婚內向配偶借的錢,離婚時能「明算賬」嗎?| 深度好文

但如果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兩人之間發生了債權債務,即使簽訂了借款協議,也不過是左手倒右手。

假如以夫妻婚內簽訂的借款協議或者是借條、欠條之類的證據起訴對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法院會支持嗎?

先給大家講個案例吧。

小花和小明2012年結婚,後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瑣事影響分居多年,各自管理、分配自己的收入。2016年底,小花經營的美容院因為經營不善欠下了十多萬元的債務。顧及到孩子和多年的夫妻情分,小明主動幫助小花償還了債務,並要求小花寫下欠條。

年初,二人商議離婚。小明要求小花離婚前先還款,小花以借款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拒絕償還。協商未果後,小明起訴至法院。

法院最後認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小花所寫的欠條應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欠條是雙方之間財產的約定,其內容受法律保護。故小明要求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縱觀民間借貸相關規定,法律上從未將夫妻間的婚內借貸排除在外,只因夫妻財產共有制的存在,以夫妻為主體的借貸關係,時常會受到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質疑,有時甚至被否定。其實,關於夫妻間訂立的借款協議,法律上也是有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是予以認可的: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根據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間的借款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照雙方約定認定雙方之間借款行為的效力。

為了更好體現該司法解釋在實踐中的應用情況,本文通過大數據檢索的形式,對適用該司法解釋的案例進行簡要分析,探討司法實踐中認定婚內借款協議的影響因素。

我團隊的方旭律師從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獲取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司法解釋的6份判決書。

引用與該司法解釋內容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司法解釋的共558份裁判文書,其中包括524份判決書、34份裁定書。

一,案由的整體情況

從上面三個圖可看出,對於夫妻婚內借款協議,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以民間借貸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作為案由處理,以此三類案由立案比例達到了93%。

從裁判結果而言,一審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共計347件,支持率高達61%。而北京市共有20件案件適用該司法解釋,一審全部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的案件為11件,支持率為55%。

二,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情況

01.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在(2021)滬0115民初6014號秦與曾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間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告主張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了借款金額。

案件審理過程中,院審查了原告出借款項的原因、交付方式、來源及用途,未發現有與生活常理明顯相悖之處,被告未到庭應訴抗辯否認,故本院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

在(2021)湘1281民初388號向與李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認為:夫妻之間可以成立民間借貸合同。

原告向在與被告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將其從他人處借取的款項轉借給被告李,借到的款項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登記離婚前就上述款項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李負責償還,並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應視為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借貸關係,該借貸關係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林應按約定履行償還義務

02.認定借貸關係不成立

在(2021)京0119民初4216號劉與郭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劉與郭系夫妻關係,而基於夫妻關係所產生的婚內借款的舉證責任應區別於普通民間借貸,主張婚內借貸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應提交更強有力的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劉雖主張借條系借貸,款項來源於其家人,且用於支付郭個人經營飯館及償還郭債務,並約定由郭負擔,離婚後,郭向其出具借條並償還借款1萬元。

但劉僅向法庭提交借條及微信聊天記錄,未就款項的來源、款項的交付及款項用於郭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充分舉證,而郭否認收到劉借款,並提交《離婚協議書》證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且離婚後支付的1萬元系撫養費。

顯然依據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劉與郭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係且實際履行。故劉要求郭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

三,結論

以上案例中的法院認為顯示,法院認定夫妻婚內借款協議的效力並非是件容易的事,儘管實踐中有部分觀點認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的借款行為本質上屬於夫妻對於共同財產的約定,應將此類借款行為認定為實質上的借貸關係。

但是在相關案例中,夫妻婚內借款行為要認定為借款,證據認定的標準顯著高於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

在認定基礎事實時,需要提供借款證明、相應的轉賬支付記錄、借款已實際履行、雙方存在訂立借款合同的合意等方面的證據。在基礎事實認定之後,需要證明該款項與夫妻之間的其他的錢款往來並無混淆。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無論如何轉移,如何往來,其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要將婚內部分款項往來認定為夫妻婚內借款,需要事先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將該筆款項的移轉由日常夫妻共同財產控制權的移轉特定化為具有特定借款目的的法律行為,從而在司法實踐中得以順利認定。

四,律師建議

基於實踐中,夫妻之間借款行為認定過程中存在問題和障礙,作為律師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夫妻雙方設定民間借貸關係時參考。

1、轉賬的事實

民間借貸關係成立,首先應當具備資金流轉的事實,出借人要從自己的銀行賬户將“借款”轉賬到借款人的銀行賬户,避免直接簽訂借條或者借款協議而沒有轉賬事實的情況發生。

2、出具「借條」或簽訂「借款協議」

由於我們國家的法定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説沒有特別約定的或者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婚後的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解除之前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情形之外,夫妻之間對於財產是共有的,就存款而言不論是在男方名下還是女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個前提之下,如果夫妻一方給另外一方轉款,是無法證明轉款屬於借款的,因此建議大家一定要讓借款一方出具借條或者雙方簽訂借款協議。

3、明確資金性質

在雙方沒有約定收入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夫妻之間的借款實際是把夫妻共同的存款給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有權要求使用一方償還並且償還的資金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行為。

既然不同於普通主體之間的民間借貸,那麼在出具借條或者簽訂借款協議時,就要注意把資金的性質、出借的目的和用途、待歸還資金的歸屬等問題約定清楚,降低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4、保留其他證據

除了轉款、寫借條、明確資金性質之外,最後將雙方就借款的溝通記錄保存,比如雙方一直通過微信溝通借款的時間、數額、用途以及何時償還等內容,那麼微信溝通記錄可以輔助證明夫妻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係的存在總之,夫妻之間的特殊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決定了雙方婚內的借款行為特殊性,相對於普通主體之間借貸關係的認定,夫妻之間的借款行為認定更加困難。

只有更加明確、詳細、嚴謹的對借款進行約定,才能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好地保護出借一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夫妻之間財產關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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