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去世前放棄 - 之後可以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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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去世前放棄,之後可以放棄嗎?

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去世前放棄,之後可以放棄嗎?

可以,放棄繼承權一般情況下應該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還有就是遺產繼承現在還沒有正式開始,這種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被繼承人沒有去世之前,當事人不一定就是繼承人的,因為被繼承人可以把遺產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分配。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

二、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如果被繼承人寫的有遺囑,遺囑中提到的這些繼承人可以主動放棄繼承權,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部分法定繼承人也有主動放棄繼承權的權利。所以,在當事人沒有去世之前,有些人所謂的放棄繼承權根本就不成立。

繼承權是我國的公民的一項私權利,此時是可以由公民本人自由的處分的,任何人都是不得干涉公民的繼承權利的處分的,這也就是意味着,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繼承權利人可以選擇行使自己的繼承權,當然也是可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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