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隱瞞病史離婚財產分割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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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隱瞞病史離婚財產分割有影響嗎?

婚前隱瞞病史,不影響財產的分割。一般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對於結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對於結婚後發現自己的配偶在結婚前就有精神病的情形,在婚後的一年內,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學校婚姻關係的請求的。若是配偶是在結婚後才患的精神病,沒有患病的一方如果想要離婚,通常是需要在變更配偶的監護人後,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特殊情況在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均屬於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予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在離婚後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的秩序。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屬於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

婚前隱瞞精神病史是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的,但不能要求賠償。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且,導致男女雙方離婚的,離婚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的情形並不包含患有重大疾病。

我國的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法律都會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離婚財產的分配,但也有特殊情況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財產的情況,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自己無法處理的時候,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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