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及評估價格
一、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及評估價格
離婚房產的分割由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以及無過錯方的權益分割;
離婚分房子的評估由法院在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抽取一家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經過測算被評估房地產的價格後,綜合分析確定評估成果,並向法院及當事人發送評估報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時房產如何去分割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視情況而定。
一、婚前購置的房產:
1.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並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原則進行分割。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後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記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5.登記前雙方父母買的房子,在雙方離婚時,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二、婚後購置的房產:
1.夫妻婚後一方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買的房子,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夫妻婚後一方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買的房子,但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原則進行分割。
3.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不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原則進行分割。
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是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5.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原則進行分割。
6.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的,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離婚時如何分割農村房產
農村房屋與商品房不同,有的有產權證,而有的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因此自建的農村房屋分割有別於一般的商品房財產分割,具體怎麼分,大致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姿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若無其它約定,該房屋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又是婚後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
4、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5、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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