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少分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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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少分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少分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離婚少分財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二、離婚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哪些?

1、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藉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對於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

4、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轉移隱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具體説來,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很多種,只要是不讓對方知道的財產轉移行為,都屬於隱匿財產的行為。

法律規範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不得實施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的行為,若是這類行為存在,那麼在可以拿出相關證據的前提之下,可以提出對方不分、少分財產的要求。若是財產的隱藏、轉移等行為,是在離婚之後才發現的,也可以提出再次分割財產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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