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法院不處理共有財產怎樣辦
一、離婚案法院不處理共有財產怎樣辦
離婚案法院不處理共有財產可能是夫妻雙方並未提出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訴求,法院判決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當事人可以再起訴。
如果發現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後婚前財產糾紛法院要怎樣處理
離婚後婚前財產糾紛的處理如下:
1、約定各自財產分別所有的
雙方當事人在同居時對財產分別所有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發生糾紛,要按照各自對財產範圍的舉證證明情況認定,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2、約定財產為共同共有的
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雙方財產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規則處理,確定共同財產範圍,以雙方均等的潛在應有部分確定份額,按照共同共有財產分割方法進行分割。
3、雙方當事人對其財產所有形式沒有約定的
既然沒有約定,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處理。有份額的,按照份額確定分割的財產,沒有明確的份額的,按照雙方的收入和對家務承擔的勞動,確定適當的份額比例。不能確定各自份額的,推定為相同份額。
4、對撫養子女的一方的照顧
一般來説,如果準婚姻關係當事人在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子女,在準婚姻關係解除處理財產糾紛的時候,應當在雙方當事人的財產中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作為撫育費或者生活費,子女已經成年的,不在此限。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
因此,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有: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離婚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怎樣處理
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登記離婚不成,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話,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司法實踐中,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情形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予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法庭上,對方往往稱夫妻之間感情尚在,希望能繼續好好生活,對於此種情形,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個機會,希望雙方更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維繫夫妻關係,判決駁回起訴。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離婚案法院不處理共有財產怎樣辦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為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為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