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共有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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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房子共有財產怎麼處理?

離婚房子共有財產怎麼處理?

家庭共有財產就是在家庭中每個人都有支配權力和分配的權力,如果出現了矛盾的話要依照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夫妻結婚後,與一方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夫妻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沒有分開,包括房屋也屬於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對於這種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意見》第20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關於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問題,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 、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 、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3年。

在實踐中,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雙方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存在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當今中國社會,房屋對於普通百姓來説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

實踐中,離婚一般會涉及共同財產分割問題,而房產一直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重要的組成部分,房子對於每一個家庭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離婚也是不可避免的,在離婚時,大家都想爭取大房子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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