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財產約定的效力體現在什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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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財產約定的效力體現在什麼方面?

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民法典》有關合同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一般離婚財產協議都是離婚夫妻在充分協商的接基礎山簽訂的,主要也就是為了處理雙方之間共同財產的問題,但有不少夫妻為了避免糾紛,往往也是會約定將其中一些比較重要的財產直接贈送給子女,如房產,這樣的約定其實也無不可。

如果是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的,是需要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書寫一份離婚協議書的,其中需要載明對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孩子的撫養權等問題的處理,才能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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