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特定財產效力對雙方是否具有約束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離婚特定財產效力對雙方是否具有約束力

一、離婚特定財產效力對雙方是否具有約束力?

離婚特定財產效力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於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於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男方:

女方:

協議雙方已於 年 月 日在 市 達成離婚協議並登記離婚,現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對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如下:

1、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坐落於 市 路 弄 號 層 室的房產,離婚後屬於方的共有份額歸 方所有。

2、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上述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所產生未償債務,離婚後由方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3、本協議自公證之日起成立,本協議中涉及房產事項的,其內容自辦理完房產過户登記時生效。

4、本協議生效後,如發生違約,則由違約一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夫妻間的特定財產和其他一般財產的處置權完全都是一樣的,但是,雙方處置財產時不應該將第三人的利益排除在外,某些時候特定財產的效率可以説只對兩個人具有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説並不形成任何的約束力。夫妻對於所謂的特定財產,離婚時也一定要妥善處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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