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離婚時的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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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在離婚時的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

房子在離婚時的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

房子在離婚時的分配比例是會視具體的情況來定;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支付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改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共同出資全額購房,但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雙方共有房產;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該房屋,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確定房產為共有或者共有;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按照出資比例約定分享。無協議、無證據的,以其出資比例為共有;雙方共同出資按揭購房,婚後還貸。以雙方名義登記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在實踐中,出資額較大的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有哪些?

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離婚時只要涉及到有房產,就需要確定此房子是屬於個人還是共同擁有的,一般就會從購買的時間,以及還有還貸的情形來進行確定,共同的財產就需要共同的分配,如果處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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