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房改房的分配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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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房改房的分配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一、離婚財產分配房改房的分配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1)、已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將以其個人財產購買的公有房屋的財產登記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物權公示原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財產予以處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該房產,而登記在父母名下的,因為我國不動產採用登記主義,房產正上寫的誰的名字,房產就是誰的,離婚時不能要求分割。但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一方有權主張賠償其購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只有部分所有權的房屋

對於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不論是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公共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即使雙方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已協商約定,該約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也不能就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此類房屋所有權歸屬和分割的請求進行判決。

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歸屬等協商解決,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進行判決。

2)、離婚時夫妻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1、對產權完全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1)實際分割

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户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分割時一般採取平均分割原則,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來源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採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

(2)折價分割

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採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

2、對產權部分私有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對產權部分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優惠售房單位職工享有房屋產權

一般來説,單位優惠售房的對象僅限於本單位職工,房屋產權登記人為本單位職工。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單位的,離婚時優惠售房單位一般不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一方享有優惠房產權。

因此,除非優惠售房單位同意,一般將房屋產權確定給該單位職工享有,由獲得產權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2)現實房價應高於購房價

基於優惠房屋的優惠性,購買價遠遠低於實際價。如果以原購房價作價補償進行分割,對於未獲得產權一方來説顯失公平。

在我國相關的離婚案件中,如當事人雙方的房屋的產權是屬於房改房的。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房屋進行相應的折價處理,補償相關一方的損失。也會結合案件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分割辦理,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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