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告知對方輕度抑鬱算無效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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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告知對方輕度抑鬱算無效婚姻嗎?

一、婚前告知對方輕度抑鬱算無效婚姻嗎?

婚前告知對方輕度抑鬱不算婚姻無效,婚姻無效的情節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達到法定婚齡。如果婚前隱瞞疾病不告知,屬於婚姻可撤銷的情形。但婚前如果告知了對方自己是輕度抑鬱症,應屬於有效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值得注意的是,出於尊重婚姻自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再將疾病列為禁止結婚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在雙方充分了解並相互接納的情況下,法律允許這種婚姻關係成立。

二、法院何時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1、結婚時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依然存在這些情形。

2、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的情況下,婚姻被認為有效。民法典規定的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3、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經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問題,不能宣告婚姻無效;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如果通過親子關係的否定,證實不存在血緣關係,也不能宣告婚姻無效,但是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可能消失或者改變;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是申請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法院也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綜上,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鑑於其嚴厲的法律後果,不宜對無效婚姻規定過寬的範圍。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趨勢也是逐漸減少自始無效婚的種類,相應擴大可撤銷婚姻的範圍。這一趨勢主要是基於對婚姻事實性的尊重和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如果將大多數違法婚姻納入無效婚姻的範圍,作自始無效處理,雖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但不利於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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